关于数字资产及其分类和处理的声明 Published: 九月 14, 2020

引言

数字资产发行向投资公众提供其他投资机会,因此必须确保此类发行的运作方式符合投资者保护、公众利益、市场诚信及透明度的要求。监管的总体目标并非阻碍技术或压制创新,而是建立鼓励道德实践的标准,最终形成公平高效的市场。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13 条授权委员会,作为尼日利亚资本市场最高监管机构,对尼日利亚投资及证券业务进行监管。依据这些权力,SEC 采用了以安全、市场深化及解决问题为核心的三重创新监管目标。这将指导其战略、监管规定,以及与寻求合法性和市场定位的创新者的互动。

因此,当加密代币或加密币投资的性质符合证券交易定义时,SEC 将对其进行监管。

监管范围是什么?

  1. 委员会的立场是,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虚拟加密资产属于证券。因此,拟发行加密资产的发行人或发起人,须承担证明该资产并非证券、因而不属 SEC 管辖的举证责任。
  2. 发行人或发起人应通过提交初步评估申报,履行证明虚拟资产不构成证券的举证责任。然而,若委员会认定虚拟资产确属证券(且其结构并非专门通过众筹门户或其他豁免方式发行),发行人或发起人必须注册该数字资产。
  3. 因此,虚拟资产注册程序将采用双重路径:先提交初步评估申报以履行举证责任;再正式提交注册申请,该申请可由发行人或发起人直接提交,或在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时提交。
  4. 同样,在尼日利亚境内进行的,或由尼日利亚发行人或发起人进行的,或由面向尼日利亚投资者的外国发行人进行的所有数字资产代币发行(DATOs)、首次代币发行(ICOs)、证券型代币 ICO 及其他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发行,均须接受委员会监管。在监管指引实施前已存在的数字资产发行,将有三(3)个月时间,视情况提交初步评估申报或正式注册文件。

哪些主体将受到监管?

  1. 任何个人或法人,只要其活动涉及区块链相关及虚拟数字资产服务的任何方面,都必须向委员会注册,并因此受监管指引约束。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他人接收、传递及执行指令、自营交易、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建议、托管或代名人服务。
  2. 虚拟数字资产的发行人或发起人(初创企业或现有公司)须遵循委员会规定。委员会可要求外国或非居民发行人或发起人在尼日利亚设立分支机构。不过,如尼日利亚与外国发行人或发起人所在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协议,委员会将认可该外国发行人或发起人。
  3. 如外国发行人或发起人所在国家为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成员,亦将给予认可地位。

为此,委员会已就以下事项采用下列规定:
虚拟加密资产:

“加密资产”是指可以数字方式交易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并且
发挥以下功能:(1) 交换媒介;及/或 (2) 记账单位;及/或 (3)
价值储存,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加密资产既非由任何司法管辖区发行,也不受其担保,仅凭加密资产用户群体内部的协议发挥上述功能;并且有别于法定货币及电子货币。”

SEC 现将以下虚拟资产/工具分类如下:

序号 虚拟数字资产 处理方式
1. 加密资产——例如非法定虚拟货币。 如在认可投资交易所交易及/或作为投资发行,则按商品处理,并受 SEC 规则及条例 E 部分、任何其他相关条文以及未来颁布的后续规则约束
2. 功能型代币或“非证券型代币”(例如虚拟代币)。这些代币仅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或服务。 按商品处理。不过,功能型代币的现货买卖及交易不属 SEC 监管范围,除非在认可投资交易所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其受 SEC 规则及条例 E 部分、任何其他相关条文以及未来颁布的后续规则约束
3. “证券型代币”(例如具有证券特征及性质的虚拟代币)。代表的资产包括对实际实物标的、公司或收益流的参与权益,或获得股息及利息支付的权利。从经济功能而言,这些代币类似于股票、债券等。 根据 ISA 第 XVIII 部分 (315) 项“证券定义”,视为证券。所有与证券型代币有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例如运营一级/二级市场、买卖/交易/管理证券型代币投资或提供相关咨询,均须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买卖或管理证券型代币投资的市场中介及市场运营机构,须视情况获 SEC 注册/批准为 CMO、认可投资交易所或认可清算机构。
4. 加密资产、证券型代币及功能型代币的衍生品和集合投资基金 根据 ISA 及 SEC 规则与条例,作为指定投资进行监管。买卖此类衍生品及集合投资基金的市场中介和市场运营机构,须获 SEC 注册/批准。

签署

管理层

九月11 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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