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通知——忠诚保证保险 121115 Published: 十二月 15, 2015
致所有资本市场运营机构关于忠诚保证保险的公众通知
特此提醒所有资本市场运营机构(CMOs)及咨询机构,必须始终维持有效的忠诚保证保险/专业责任保险保单,严格遵守委员会规则及条例第 27 条(于 2012 年五月 14 日修订)。
进一步提醒 CMO,须维持有效期为每年一月 1 日至十二月 31 日的忠诚保证保险/专业责任保险保单。已提交将在 2016 年十二月 31 日前到期保单的运营机构,应将保单延长至 2016 年十二月 31 日到期,此后应继续维持一月 1 日至十二月 31 日的有效期。
此外,鉴于 CMO 近期已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现指示运营机构立即确保保险保障水平符合其注册职能的新最低实缴资本要求
所有 CMO 均须严格遵守此政策,委员会不接受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忠诚保证保险。
请注意,委员会规则未规定任何允许 CMO 在没有有效忠诚保证保险情况下运营的宽限期,因此,在没有有效忠诚保证保险的情况下于资本市场经营,违反 2007 年第 29 号《投资与证券法》(ISA)及根据该法制定的 SEC 规则与条例,将受到相应处罚。
委员会重申,未符合 CMO 注册最低要求,违反 2007 年第 29 号 ISA。因此,建议 CMO 始终确保完全遵守构成其注册基础的所有要求。
签署:
管理层
2015 年十一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