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0 – 63 条的指引——合规日期延至 2023 年十二月 Published: 十一月 8, 2021

继我们于 2021 年三月 08 日(星期一)在《Guardian》及《Business Day》报刊刊登关于实施 2007 年《投资与证券法》第 60 至 63 条框架的通函后,委员会现批准将框架实施及合规期限由 2021 年十二月 31 日延长两年至 2023 年十二月 31 日。该框架要求董事实施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师对此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存在、是否充分及是否有效出具声明。

该框架可通过委员会网站链接——SEC 关于 2007 年 ISA 第 60–63 条的指引——查阅,涵盖以下内容:

  1. 个人认证:提交定期或年度报告的公众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高级职员或人员,应分别签署个人认证,确认其遵守 2007 年 ISA 上述条文的要求。
  2. 董事对内部控制的职责:公众公司须就财务报告及资产安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公司财务控制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3. 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评估及报告:公众公司董事会须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年度报告须包含管理层关于为公司建立及维持充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的责任声明,并说明管理层用于开展规定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所采用的控制框架。
  4. 外部审计师报告公众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

公众公司的外部审计师须就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充分及是否有效出具声明。该报告应置于公司外部审计师在常规审计中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意见页)附近,或紧接公司财务报表之前的文件部分。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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